朱明胜律师,2005年毕业从事法律工作,先后供职于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现执业于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南律师协会会员,从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婚姻继... 详细>>
律师姓名:朱明胜律师
电话号码:0371-56755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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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101201210485402
执业律所: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19号企业壹号大厦七楼
导读:独创性的认定标准是作品是从无到有进行创作的,或者在已有的作品上进行创作,这都符合独创性的要求,侵权作品的认定标准是有侵权的事实,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而且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有过错的,作品必须有独创性,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一、独创性与侵权作品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独创性在表现上有两个主要的表现形式:
一是从无到有进行创造,如从头到尾自己写一部小说、拍摄一张照片、创作一首歌曲等;
二是在他人已有的作品上进行创作,即著作权法所称的演绎作品。
2、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
(1)有侵权的事实。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二、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如果是侵权作品的话当然就不具有独创性了,因为侵权作品都是抄袭剽窃的别人的作品,即便不是恶意抄袭的,但没有独创性的话,作品也不具有著作权。确认是侵权作品的,被侵权方可以要求侵权方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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