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胜律师,2005年毕业从事法律工作,先后供职于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现执业于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南律师协会会员,从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婚姻继... 详细>>
律师姓名:朱明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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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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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商标可以由多种元素构成,其中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等,但不是所有的文字和图形都可以用作商标。那么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下面详细讲解。
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国家名称”包括全称、简称和缩写,我国国家名称的全称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为“中国”、“中华”,英文简称或者缩写为“CN”、“CHN”、“P.R.C”、“CHINA”、“P.R.CHINA”、“PR OF CHINA”;“国旗”是五星红旗;“国徽”的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军旗”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八一”军旗,军旗为红底,左上角缀金黄色五角星和“八一”两字;“勋章”是国家有关部门授给对国家、社会有贡献的人或者组织的表示荣誉的证章;“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或者标志性建筑物”包括“天安门”、“新华门”、“紫光阁”、“怀仁堂”、“人民大会堂”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例如,“FRANCE”旅行袋(“FRANCE”译为“法国”)是不允许的。经该国政府同意是指申请人能提交经该国政府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申请人就该商标在该外国已经获得注册的,视为该外国政府同意。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政府间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政府为了特定目的通过条约或者协议建立的有一定规章制度的团体。例如,联合国、欧洲联盟、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或者缩写。
4、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这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例如,“国酒”白酒、“极品”矿泉水等,都不被允许。
5、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6、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7、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8、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这里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图形、型号,其中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例如,“高丽白”人参、“502”胶水、“XXL”服装等都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例如,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一个或者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如“A”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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