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胜律师,2005年毕业从事法律工作,先后供职于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现执业于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南律师协会会员,从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婚姻继... 详细>>
律师姓名:朱明胜律师
电话号码:0371-56755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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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101201210485402
执业律所: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19号企业壹号大厦七楼
导读:法定许可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两者是有区别的,对于法定许可使用是可以不用得到著作权人的同意就可以进行使用;对于强制许可使用就是需要先进行申请,要得到著作权人的正式授权才可以进行使用。
一、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有区别吗?
法定许可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是有区别的;法律规定以特定方式或根据某些条件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但须向作者支付报酬的制度。与强制许可制度的区别在于法定许可直接由法律规定,无须事先申请或通知著作权人;强制许可则必须事先申请和正式授予。
目前各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法定许可制度一般局限于音乐作品或音乐戏剧的表演以及商业唱片的重复使用。
中国著作权审判实践一般认为,它适用于:
(1)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
(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3)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凡在上述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应向其支付著作权使用费,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法定许可以及强制许可都有特定的适用对象,在许可使用的程序上也是有一定的差别的,如果没有分清,就可能导致侵权的发生。
二、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1、个人使用。
2、引用。
3、新闻报道使用。
4、对政论性文章的转载转播。
5、对公共场所开演讲的转载、转播。
6、教学使用。
7、公务使用
8、图书馆陈列或保存版本。
9、免费表演。
10、室外陈列作品的使用。
11、对汉-文作品的翻译。
12、盲文出版。
以上12种合理使用行为,同样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综合上面所说的,著作权只有拥有作品的人才可以获得,如果他人要进行使用的话,那么就分获得当事人的同意,但如果存在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下,那么就可以无须申请也可以进行使用,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要看是否符合条件,这也是避免侵犯他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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