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胜律师,2005年毕业从事法律工作,先后供职于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现执业于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南律师协会会员,从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婚姻继... 详细>>
律师姓名:朱明胜律师
电话号码:0371-56755545
手机号码:13674991192
邮箱地址:1149582209@qq.com
执业证号:14101201210485402
执业律所: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19号企业壹号大厦七楼
有些单位从事的是比较机密的业务,因此就需要职工保守单位的秘密,对此就会与相应的职工进行保密方面的约定。那么此时职工履行了自己的保密义务的,单位是否必须支付保密费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单位是否必须支付保密费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条款,员工的义务之中即包括了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守,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的工资里面包含了保密义务的对价。
但是,一些对商业秘密特别注重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签订的意义在于:
1、明确保密的范围;
2、不能约定违约金,但可以约定损害的计算方法与范围。如是否计算诉讼、调查费用等;
3、对员工遵守保密义务有一个提醒、警示的心理作用。
因此,用人单位即使不向员工支付保密费,员工也有保密的义务。
二、保密费是否是工资的组成部分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同时第十条规定: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虽然法条中对于保密费是否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法理上进行分析,如果保密费可以不算工资,那么用人单位就很容易以保密费发放的方式来降低工资基数了。降低工资基数就降低了缴税基数、社保缴费基数、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会给用人单位带来一系列的好处,而给劳动者带来损害。这显然是不合常理的。同时,北京地区的司法实务中,只要对员工现金发放的费用,不是凭票据报销的,都按工资处理。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pyright © 2018 www.0371zhish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19号企业壹号大厦七楼
手机:13674991192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