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朱明胜律师 朱明胜律师,2005年毕业从事法律工作,先后供职于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现执业于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南律师协会会员,从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婚姻继...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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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朱明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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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

如何鉴定侵犯了商业秘密

  在市场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商业秘密对于一个企业来讲是至关重要的。如果一个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他人窃取的话,就会遭受巨大的损失。那么如何鉴定侵犯了商业秘密,这是大家比较关心的内容。

  (1)其整体或者内容的确切体现或组合,未被通常从事有关信息工作的人普遍所知或者容易获得;

  (2)由于是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

  (3)合法控制该信息的人,为保密已经根据有关情况采取了合理措施。

  实践中强调商业秘密的创新性、价值性和秘密性。

  创新性,是指该商业秘密事实上未被公众了解或没有进入公共领域,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和新颖性;价值性,是指该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具有经济上的价值;

  秘密性,是指该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已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保密措施可有多种表现形式,如严格限定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名单,缩小知密范围;制定企业保密规则,或在员工守则中规定保密条款;或是由企业与职工签订保密协议;或是严格限制非有关人员出入具有商业秘密的场所、加强门卫和监控措施等,这些都是通常情况下权利人所采取的保密措施。这些必须由原告负举证加以证明。

  一旦要求保护的信息被鉴定为商业秘密,则任何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行为都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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