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胜律师,2005年毕业从事法律工作,先后供职于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现执业于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南律师协会会员,从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婚姻继... 详细>>
律师姓名:朱明胜律师
电话号码:0371-56755545
手机号码:1367499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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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101201210485402
执业律所: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19号企业壹号大厦七楼
摘要: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的类型包括虚假行为、限制竞争行为、不当交易行为、商业侵权行为以及串通招投标行为。详情,请看下文。
(一)虚假行为
1.虚假标识行为:(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的;(4)在商品上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
2.虚假宣传行为,
(二)限制竞争行为
1.滥用优势地位行为:
(1)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2)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商品及配件;
(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商品;
(5)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
(6)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等行为。
2.滥用行政权利行为。
(1)限制购买或者限制经营,
(2)地方封锁。
(三)不当交易行为
1.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但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必须如实入账。
2.亏本销售行为。如欺骗性价格、歧视性价格、协议控制价格等,倾销行为。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前行为有:
(1)生产企业销售商品的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的,或经销企业的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2)采用高规格、高等级充抵低规格、低等级等手段,变相降低价格,
(3)通过采取折扣、补贴等价格优惠手段,
(4)进行非对等物资串换,
(5)通过以物抵债,
(6)采取多发货少开票或不开票方法,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7)通过多给数量、批量优惠等方式,变相降低价格,
(8)采用压低标价等方式
(9)采用其他方式,
不是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而是以尽快回笼资金或者由于商品本身特点决定的低于成本价销售的行为不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其他旧机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3.强行搭售行为。搭售可分为公开搭售和隐蔽搭售形式,
4.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包括三类,即欺骗性有奖销售、借机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四)商业侵权行为
1.侵权商业秘密行为。
2.商业诽谤行为。
(五)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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