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胜律师,2005年毕业从事法律工作,先后供职于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现执业于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南律师协会会员,从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婚姻继... 详细>>
律师姓名:朱明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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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竞业限制和商业秘密保护都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利益,而且两者关系密切,导致很多人都认为两者是一样的。实际上,两者是不同的法律概念。那么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保护有哪些区别?下面小编为您详细讲解。
本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提供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提供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竞业限制,具体来说,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实践中企业往往在同一份协议中同时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义务,导致很多人认为保守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没有区别。事实上,两者是不同的法律概念。
1、商业秘密保护是限制对商业秘密的泄露和使用;竞业限制是限制从事某种业务、行为和营业。前者是通过对知识产权采取保密措施来保护用人单位的财产权利;后者是通过对劳动者就业和择业的限制来维持用人单位的竞争优势。
2、竞业限制只是保守商业秘密的手段之一,它除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外,还可以约定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得自己设立竞争企业或者到存在竞争的企业工作。
3、保守商业秘密只是竞业限制的目的之一。除了这个目的,竞业限制还可达到保护企业经营利益的目的。如避免离职的劳动者因过于熟悉原用人单位情况而在竞争上给原用人单位造成其他的不利等,这些目的未必与保护商业秘密有关。
4、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存在是没有期限的,只要商业秘密存在,义务人的保密义务就存在;而竞业限制义务的存在是有期限的,在职竞业限制的期限是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间,离职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
5、保守商业秘密可以是无条件的,竞业限制需要支付相应的代价。
6、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或约定是一种侵权行为,它可能引起劳动争议仲裁、民事诉讼甚至刑事诉讼;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是一种违约行为,如果竞业禁止限制中又包括了保守商业秘密,那么违反了竞业禁止协议既是侵权行为又是违约行为。
7、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保守商业秘密不能约定违约金,而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则可以约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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