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胜律师,2005年毕业从事法律工作,先后供职于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现执业于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南律师协会会员,从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婚姻继... 详细>>
律师姓名:朱明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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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虚假宣传行为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实践中多发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那么虚假宣传行为怎么处罚?下文小编为您详细讲述。
虚假宣传行为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实践中多发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对于如何界定虚假宣传,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月出台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作了进一步规定,即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同时,该解释还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条款来看,虚假宣传行为的构成似乎必须满足两个要件:一是引人误解;二是虚假宣传或虚假表示。但是,从上述解释可知,实际上,无论是虚假宣传,还是真实但片面的宣传,只要产生引人误解的后果,都应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从字面理解好像是着重于“虚假”要件,但实际上,“引人误解”才是其核心的构成要素。虚假宣传行为的成立,既要有宣传者进行虚假或者片面陈述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的意图,又要有相关消费者受到误导的后果。当然,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并不一定要在市场交易中已经实际造成消费者误解,只要有可能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情况等内容产生错误理解,即可构成虚假宣传。误导的本质是使他人对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或企业产生不真实的印象,进而左右消费者的信息判断和决策。
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理:
1、经营者(广告主)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广告法第37条规定的罚款,指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连带责任。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负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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